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7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曹芳莉,女,汉族,1996年02月24日生,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芳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芳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安翠香 审判员 黄战营 审判员 孙 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昝强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