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4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祥世贸天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镜月湖大道8号(凯辉商业广场1-4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世贸天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