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09号原告:丁华,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弘,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深圳市嘉益安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新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华与被告深圳市嘉益安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