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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劲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执955号之一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劲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胡劲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村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劲鹏,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繁城回族镇扁担杨村184号,居民身份证号411122197303010533。

法定代表人:杜世峰,执行董事。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劲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劲鹏名下63088.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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