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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阳乐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民终2202号
案件名称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阳乐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阳乐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2202号上诉人: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尚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刘振刚,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阳乐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莹,辽宁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乐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第一、上诉人是否是排他许可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授权证明书显示上诉人2018年5月1日取得了第4463328号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但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18浙01民终6980号民事判决书写明2018年1月15日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将4463328号云集注册商标许可给了案外人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包括维权事宜。

两个排他许可仅相隔三个多月,因此,重审时,应查明该商标是否同时有包括上诉人的两个排他许可权利人,原告是否具有自行起诉主张4463328号商标权利的资格;

第二,被上诉人在其开办的www.yunjiapp.cn网页上多处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各处使用情形(结合网页内容)是否属于案涉商标的核定范围,应先予查清;

相关使用情形是否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应再予查清。

上诉人陈述允许其个人会员对云集APP进行推广,可以采用线下的面对面推广,也可以分享链接及二维码给微信群及微信好友。

而原审认定权利人许可其会员使用其商标进行宣传,进而认定会员有权通过注册公司,开设“云集网站”宣传原告云集平台,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审查。

第三,被上诉人使用“云集微店”为www.yunjiapp.cn网站名称是否涉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予查清;

第四、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上诉人域名的主体部分相同的内容作为域名使用,大量使用与上诉人网站近似的网页内容作为宣传手段,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时钰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孙從轩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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