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44号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5T74R。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佳沃户外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凯旋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DD9FR40。
经营者:陈朝塆,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佳沃户外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3日,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