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7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苹峰,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三人:吴培香,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苹峰、第三人吴培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