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5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宇丰厨卫洁具营销中心,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鼎坚市场南区7栋60-64号。
经营者:赵春仙。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宇丰厨卫洁具营销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