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04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志,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青春巴士工艺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怀特商业广场北侧A053-A055。
经营者:许硕,该商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贤,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贞,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裕华区青春巴士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