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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27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泰乐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泰乐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12栋第五层B。

法定代表人:陈一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陵,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日权,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泰乐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乐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4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原审第三人泰乐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陵、龙日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9)京73行初第401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7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诉讼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诉讼程序错误。

1.原审技术调查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原审法院在开庭前从未通知东铁公司技术调查官的姓名和身份。

原审技术调查官高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应用光学一室主任,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原审判决应当记载并回应起诉理由。

(二)涉案专利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1.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1)被诉决定认定纠偏机构驱动模块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错误。

(2)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错误。

本专利说明书[0004段]记载的技术问题是:卷起床单时,常发生床单偏移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法解决说明书记载的床单偏移技术问题,其实际能解决的问题是:信号采集、信号处理、信号输出。

即使加上纠偏机构驱动模块后,其解决的问题是:信号采集、信号处理、信号输出、驱动输出。

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法实现“移动床单,使床单无偏移的铺在床垫上”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也只能解决部分技术问题。

在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时,床单使用何种技术手段恢复到正常位置,说明书没有披露。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也只能解决部分技术问题,只能解决当纠偏机构未处于极限位置时的床单偏移技术问题,而不能解决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时的床单偏移技术问题。

(3)被诉决定认定“执行机构”“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步骤”为现有技术错误。

(4)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错误。

被诉决定依职权引入的“执行机构”“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步骤”现有技术与背景技术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

2.被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引入现有技术无法律依据。

(三)本专利不具有再现性,不具备实用性。

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条件下,如果新床单齐整度好(行程极限内)权利要求1-2才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2技术方案重复实施时,不能保证实施结果相同,在解决技术问题时存在新床单齐整度的随机因素。

(四)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1.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对应技术特征错误。

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中的驱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纠偏机构驱动模块,驱动纠偏电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纠偏机构不当,本专利权利要求并没有对应技术特征。

2.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没有公开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及控制指令错误。

证据1说明书中光电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是预先设定的固定位置,特别是光电传感器A1-A3的不同组合状态产生不同的电信号给微处理器,从而发出相应控制指令,相当于公开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及发出控制指令。

3.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仅仅公开了B组光电传感器错误。

证据1不仅公开了光电传感器B1-B2,也公开了光电传感器A1-A3。

尤其光电传感器A1-A3是用于实现自动控制调整纸床单的位置,而光电传感器B1-B2是用于实现纠偏辊移动位置可控。

4.本专利的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及发出控制指令对应证据1的技术内容应当是为了使纠偏机构实现自动控制调整纸床单的位置,而被诉决定认定是为了实现纠偏辊移动位置可控,对应技术内容错误。

5.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微处理器没有涉及如何获得控制信号错误。

证据1中光电传感器产生并传送给微处理器电信号,即公开了微处理器涉及如何获得控制信号。

即便是被诉决定错误认定比较对象的光电传感器B1-B2的相关内容,也公开了微处理器涉及如何获得控制信号。

6.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步骤b、c、d和f错误。

证据1说明书第[0007]段内容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步骤b、c、d。

证据1说明书[0022]段内容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f步骤,并且还弥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缺少人工操作导致死机(或死循环)的缺陷。

(五)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1.证据2是涉案专利授权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基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2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纠偏控制。

证据3是涉案专利授权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2,基于证据2结合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2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纠偏机构行程限位。

证据4、5是“纠偏机构行程限位”的在先专利文献,证据4、5给出了解决带材传输过程中纠偏机构行程限位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专利的床单属于带材的一种,证据4说明书就公开了塑料薄膜、纸、织物等带材生产普遍存在横向跑偏的技术问题。

证据3-5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

2.被诉决定认定证据3未公开纠偏控制技术内容错误。

本专利授权阶段审查意见表明,证据3技术方案公开的纠偏控制技术内容与本专利实质相同,基于证据2结合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2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纠偏机构行程限位。

而证据4给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带材传输过程中纠偏机构行程限位技术问题的启示,证据5给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解决带材传输过程中纠偏机构行程限位技术问题的启示。

被诉决定错误地以“证据3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方面均与本专利不同”为由,进而认定证据4、5也未公开纠偏控制技术内容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乐康公司述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东铁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21009××××.5、名称为“一种诊疗床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4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专利权人为泰乐康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诊疗床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卷纸信息检测模块,控制器,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和纠偏机构位置检测模块,其中: 所述卷纸信息检测模块检测卷纸驱动装置开始工作的状态,得到该开始工作状态的信号,并将该状态信号传送给控制器;

所述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用于实时检测床单的位置状态,得到位置状态信号,并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传送给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采集到卷纸信息检测模块输送的卷纸驱动装置开始工作的状态的信号,开始采集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输送的床单位置状态信号,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传送相应的控制指令给纠偏机构驱动模块,控制纠偏机构的工作;

控制器还包括:纸边位置信息采集模块,纸边位置信息处理模块和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纠偏机构位置信息采集模块,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处理模块和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存储模块;

其中, 所述纸边位置信息采集模块,接收到卷纸信息检测模块传送的卷纸驱动装置开始工作的状态信号,开始采集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传送来的床单的位置状态信号,并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传送给纸边位置信息处理模块;

所述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存储有床单的标准位置状态信号,其包括:床单正向偏移时的位置状态信号,床单负向偏移时的位置状态信号,床单无偏移时的位置状态信号;

所述纸边位置信息处理模块接收纸边位置信息采集模块传送的床单位置状态信号,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床单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传送相应的控制指令给纠偏机构驱动模块,控制纠偏机构的工作;

所述纠偏机构位置信息采集模块,接收到卷纸信息检测模块传送的卷纸驱动装置开始工作的状态信号,开始采集纠偏机构位置信息检测模块传送来的纠偏机构的位置状态信号,并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传送给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处理模块;

所述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存储模块存储有纠偏机构的标准位置状态信号,其包括:纠偏机构移动到正向极限位置时的位置状态信号,纠偏机构移动到负向极限位置时的位置状态信号,纠偏机构处于正常位置时的位置状态信号;

所述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处理模块接收纠偏机构位置信息采集模块传送的纠偏机构位置状态信号,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纠偏机构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传送相应的控制指令给纠偏机构驱动模块,控制纠偏机构驱动装置工作;

所述纠偏机构位置检测模块,用于实时检测纠偏机构位置状态,得到位置状态信号,并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传送给控制器。

2.一种诊疗床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a,诊疗床开始卷纸工作;

b,根据控制端输入信号判断是否卷纸,若是,则进入步骤c判断卷纸工作是否完成;

若不需要卷纸,则返回循环步骤b判断是否卷纸;

c,判断卷纸工作是否结束,若是,则进入步骤d结束卷纸工作,若卷纸工作未结束,则进入步骤e判断床单纸边是否发生偏移;

d,结束卷纸工作,返回步骤b判断是否继续卷纸;

e,判断床单纸边是否发生偏移,若是,则进入步骤f判断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置,若否,则返回步骤b判断是否需要卷纸;

f,判断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置,若处于极限位置则返回步骤b判断是否需要卷纸;

若未处于极限位置,则进入步骤g纠偏装置调整床单位置;

g,纠偏机构调整床单位置,调整完成后返回步骤b判断是否继续卷纸,直到卷纸工作完成。

” 2018年4月24日,东铁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5月21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

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东铁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257921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7月18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诊疗床,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3段,以及附图1):诊疗床包括床架、床架上安装有床板,床板上设置有床垫,在床架前后两端下方分别安装有纸床单输出滚轮和纸床单收集滚轮,输出滚轮直接安装于床架上,在纸床单的拉动下可旋转转动,在床架安装输出滚轮的端部还安装有过渡滚轮,过渡滚轮随纸床单移动而转动,靠近收集滚轮的一端安装有电机,收集滚轮通过皮带与电机连接,由电机驱动器转动,为了使纠偏机构实现自动控制调整纸床单的位置,在纠偏辊两端部分别安装有用于检测纸床单位置的光电传感器,在床架上设置有控制端,控制端安装有微处理器或PLC控制器,光电传感器的探头安装于纠偏辊圆周面上,纠偏辊安装于输出滚轮和收集滚轮之间,在纸床单运行过程中,纸床单附在纠偏辊表面,当纸床单发生偏移时,会盖住光电传感器的探头,光电传感器的探头感应到由床单放射回来的光线后产生电信号,电信号传送给设置在控制端的微处理器,微处理器发出相应的控制信号,控制纠偏电机的驱动电路开始工作,驱动纠偏电机向相应的方向转动,从而驱动纠偏辊移动。

为了实现纠偏辊移动位置可控,限制其移动位置,防止无限制的驱动纠偏辊移动,在连接纠偏辊的纠偏顶杆上安装有限位装置,纠偏顶杆上安装有顶杆位置传感器挡片,与传感器挡片相应的位置,在床架上安装有两对对射光电传感器B1和B2,传感器挡片处在两个对射传感器B1和B2的发射端和接收端之间。

纠偏顶杆移动时,带动传感器挡片移动,当传感器挡片移出传感器B1的发射端和接收端中间位置时,传感器B1接收端感应到发射端发出的光线,产生电信号,电信号传递给设置在控制端的微处理器,微处理器发出控制信号,控制纠偏电机的驱动电路停止工作,从而控制纠偏电机停止工作。

证据2:CN2551234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1日。

证据2公开了一种使用一次性纸床单的医用诊疗床,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都是涉及诊疗床这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最后1行-第2页最后1行以及附图1):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床架和床垫,在床架上还安装有纸床单的输送机构,该纸床单的输送机构包括被动滚筒、小滚轮、主动滚筒、电机和脚踏开关,主动滚筒和电机安装在床架前端的箱体里面,电机通过传动元件与主动滚筒连接,床架尾端的箱体里面安装有被动滚筒,床架的顶部两头安装有小滚轮,纸床单套在被动滚筒上,纸床单通过小滚轮连接到主动滚筒上,脚踏开关通过导线与电机电气连接。

连接电机与主动滚筒的传动元件可以是皮带,也可以是齿轮。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踩下脚踏开关,电机自动转动若干圈,电机带动主动滚筒转动,主动滚筒牵引纸床单移动,同时,主动滚筒卷住已经使用过的纸床单,纸床单移动带动被动滚筒转动并输送干净的纸床单。

证据3:CN276576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2日。

证据3公开了一种纸板生产线全自动纠偏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附图1-12):瓦楞纸板生产线会自动纠偏控制装置,包括至少两套安装有分别检测纸张物料水平位置及偏移量的检测机构、可编程控制器、原纸架上的纠偏电机。

检测机构置于原纸架与成型机之间,检测机构在可编程控制的控制下,对纸张物料进行水平位置以及偏移量的检测,检测到的水平位置以及偏移量的数据传送到可编程控制器中,可编程控制器对检测到的水平位置及偏移量进行比较,运算后输出控制纠偏指令到纠偏电机,移动纸张物料的水平位置,使纸张物料垂直对齐。

证据4:CN10149440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7月29日。

证据4公开了一种位置跟踪式纠偏伺服执行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4):包括丝杆螺母上固定设置有磁钢,壳体上由前到后依次设置有前限位霍尔开关2、居中霍尔开关4和后限位霍尔开关6,前限位霍尔开关2、居中霍尔开关4和后限位霍尔开关6与磁钢在圆周方向上位置对应,工作过程中,当带材边缘或标志线在放卷过程中出现横向跑偏时,跑偏传感器即输出相应的信号到纠偏控制器,经纠偏控制器的控制算法运算后输出指令到位置跟踪式纠偏伺服执行器中的接线盒,进而输入到信号处理及控制电路板上的指令连接件,并经指令跟随器后输入到信号处理芯片的AD输入端,而电机的电枢电流则由电流传感器、电流滤波器后输入到信号处理芯片的AD输入端,电枢电压信号经电压滤波器后输入到信号处理芯片的AD输入端,信号处理芯片根据推杆位移软检测算法及纠偏控制算法后经信号处理芯片的PWM输出端输出控制信号到放大器的输入端连接。

霍尔开关2、4、6分别用于对推杆进行前限位、居中及后限位的检测,其信号经传感器连接件输入并依次通过RC滤波器及施密特触发器后输入到信号处理芯片的I/O输入端,通过信号处理芯片的判别与控制以实现对推杆的行程限位保护及居中操作控制。

证据5:CN10136832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2月18日。

证据5公开了一种玻纤壁布切边电子纠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实施例1以及附图1-3):见图1至图3,在实施例中,玻纤壁布切边电子纠偏装置由控制系统和执行系统组成,执行系统包括执行电机架、滑杆架、传感器架、刀架、执行电机、丝杆和切刀。

执行系统中,执行电机架和滑杆架为使用中固定不动的结构件,执行电机由其电机壳固定在执行电机架上,执行电机的电机轴通过传动机构对丝杆的右端传递动力,丝杆的左端与刀架的丝母块螺纹转动连接。

上述传动机构由电机同步带轮、同步带、丝杆同步带轮组成。

电机同步带轮固定在电机轴上,丝杆同步带固定在丝杆的右端,同步带围绕电机带轮和丝杆同步带设置,且同时与电机带轮和丝杆同步带相啮合。

切刀固定在刀架上且按照使用时刀口面向下方的壁布设置。

切刀有2把,均固定在刀架的丝母块上,位于右侧的切刀对壁布的右侧边缘进行切割,而位于左侧的切刀壁布的左侧边缘进行切割,两把切刀之间的距离固定不变。

因此只要将2把切刀中的一把切刀相对于壁布的位置进行调整即可实现对壁布两侧边缘的同时切割。

控制系统包括色标传感器、人机控制装置、可编程控制器、变频器、旋转编码器和模数及数模转换器,色标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接可编程控制器的位置信号输入端。

可编程控制器接收相应的色标信号后则指令变频器控制执行电机按逆时针方向转动一定角度,从而控制切刀向左移动1.25mm或2.50mm来实现纠偏,而当右侧色标传感器91-3、91-5检测到色线时,说明壁布向右偏了1.25mm或2.50,mm,可编程控制器接收到相应的色标信号后则指令变频器控制执行电机按顺时针方向转动一定的角度,从而控制切刀向右移动1.25mm或2.50mm来实现纠偏。

2018年5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18年10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时对合议组成员进行了变更,并介绍了合议组成员、宣读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了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对此,东铁公司未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2019年1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东铁公司当庭表示,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关于证据”部分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

就东铁公司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时存在合议组成员变更而未事先告知系程序违法之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参照《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可知,口头审理开始后,即由合议组组长介绍合议组成员、并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另一方面,参照审查指南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可知,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由此可知,无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时对合议组成员是否进行了变更,只要合议组组长已经介绍了合议组成员、并宣读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了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即已完成相关告知义务;

对此,东铁公司有权对包括变更后的成员在内的全部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本案中,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时介绍了合议组成员、宣读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了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其已完成相关告知义务。

而在东铁公司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口头审理的程序要求对本案进行继续审理,其行为亦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程序合法,东铁公司有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说明书记载,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诊疗床床单的自动调整,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如何实现诊疗床床单的控制,而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控制器、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和纠偏机构驱动模块等具体的技术特征对诊疗床床单进行控制,即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已经包括了如何进行纸件信息采集并通过将采集的纸件位置信息与预设的床单标准位置比较,从而实现对纠偏机构进行驱动来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其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执行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现有技术,该特征并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该特征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诊疗床控制方法,其已经限定了整个诊疗床控制方法的具体流程,其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虽未记载“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步骤,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进行复位或者报错后人工干预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现有技术,该特征并不能使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而该特征不是权利要求2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2已经分别记载了诊疗床床单自动调整的装置和方法,如前所述,具体执行机构以及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的复位均是本领域所熟知的现有技术,并非对本发明做出智慧贡献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2并结合其所知晓的本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能够实现本专利,且能够达到诊疗床床单自动调整的积极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问题。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诊疗床控制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诊疗床,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

证据1中的光电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纸边位置信息采集模块,证据1中的微处理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证据1中的驱动电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纠偏机构驱动模块,证据1中的驱动纠偏电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纠偏机构。

可见,证据1中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床单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

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仅仅公开了在床架上安装有两对对射光电传感器B1和B2,当传感器挡片移出传感器B1的发射端和接收端中间位置时,传感器B1接收端感应到发射端发出的光线,产生电信号,电信号传递给设置在控制端的微处理器,微处理器发出控制信号,控制纠偏电机的驱动电路停止工作。

可见,证据1只是公开了微处理器会发出控制信号,其中并没有涉及如何获得控制信号,更未涉及任何有关“将该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床单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诊疗床控制方法,如在前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驱动纠偏电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纠偏机构,其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步骤b、c、d和f。

本专利是对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置进行检测,若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则返回步骤b判断是否需要卷纸,而如前对证据1的分析可知,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整个流程中的步骤f,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步骤b、c、d属于本领域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涉及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诊疗床控制系统,证据2公开了一种使用一次性纸床单的医用诊疗床,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都是涉及诊疗床这一技术领域,且进一步公开了诊疗床的具体机构,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2未公开卷纸信息检测模块、控制器、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纠偏机构以及各模块的具体功能性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控制诊疗床以实现自动调整诊疗床床单。

首先,证据3涉及瓦楞纸生产线的技术领域,其与本专利的诊疗床这一技术领域不同,证据3中的技术方案是将里纸和瓦纸进行检测,将两者进行比较,通过纠偏机构控制实现里纸和瓦纸的对齐,而本专利是通过采集到的纸边位置信号与预先设置的标准值进行比较,然后通过纠偏机构来实现纸床单的移动,可见,证据3中里纸瓦纸对齐的控制方式与本专利实现诊疗床床单调整的控制方式完全不同,因此,证据3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方面均与本专利不同。

其次,证据4涉及位置跟踪式纠偏伺服执行器,由上述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诊疗床技术领域也不同,证据4获取推杆的位移主要是通过软检测算法得出的,即纠偏移动是通过特定公式计算的,而本专利是通过将检测到的纸边位置信号与预先设定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可见,证据4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方面均与本专利不同。

最后,证据5涉及壁布切边电子纠偏装置,由上述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5涉及壁布偏移的纠偏,与本专利的诊疗床技术,两者在技术领域上并不相同,证据5具体采用多个色标传感器检测壁布的偏移,并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将检测的纸边位置信号与标准信号进行比较,且在证据5中的纠偏过程中,当壁布发生偏移时,系统是通过控制切刀移动来适应性的对应壁布偏移距离,这与本专利中通过将检测的纸边位置信号与标准信号进行比较并控制纠偏驱动机构实现对纸床单纠偏调整完全不同,由此可见,证据5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方面均与本专利不同。

因此,证据3-5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通过控制器和纠偏机构的具体设置实现了自动纠偏诊疗床一次性床单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诊疗床控制方法,如上述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整个诊疗床控制方法中从开始卷纸到判断卷纸是否结束、纸边是否跑偏、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以及卷纸工作是否完成等流程。

如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可知,证据3-5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方面均与本专利不同,证据3-5均未公开从开始卷纸到判断卷纸是否结束、纸边是否跑偏、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以及卷纸工作是否完成等整个诊疗床控制方法的流程,且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本专利通过控制器和纠偏机构的具体设置实现了自动纠偏诊疗床的床单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东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铁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东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拟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b、c、d手段为惯用手段,基于证据2结合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纠偏机构行程限位”;

证据2,泰乐康公司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拟证明本专利申请的授权修改过程;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拟证明本专利申请的授权修改过程;

证据4,泰乐康公司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拟证明本专利申请的授权修改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泰乐康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本专利授权审查时的相关文档,在本专利被审查之后授权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中的审查意见对无效宣告程序没有约束力,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问题;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三)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四)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五)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问题。

本院认为,经查,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已经向东铁公司告知了技术调查官的姓名,东铁公司亦表示不申请回避。

原审法院已完成相关告知义务,东铁公司亦已行使其诉讼权利,原审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对于东铁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应当记载并回应起诉理由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原审判决在该问题上的表述不够详尽,但还是对东铁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法,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等主张进行了回应。

所以,东铁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本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案中,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诊疗床以实现自动调整诊疗床床单,而不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所以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执行机构无关,执行机构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现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已经可以实现对诊疗床自动调整床单位置的控制。

至于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是否披露在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时,床单使用何种技术手段恢复到正常位置,并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诊疗床控制系统及方法已经披露的技术方案已经能够解决如何实现对诊疗床自动调整床单位置的控制,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参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1规定,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本案中,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诊疗床以实现自动调整诊疗床床单。

本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诊疗床控制系统及方法披露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如何实现对诊疗床自动调整床单位置的控制这一技术问题,其重复实施不依赖随机因素,并且就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得到相同的实施结果,是具有再现性的。

在纠偏机构处于极限位置后如何修复等问题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不影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有实用性的认定。

(四)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首先应当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在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本案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证据1不仅公开了B组光电传感器,还公开了A组光电传感器,但是证据1是通过纸床单发生偏移时是否盖住探头及传感器挡片是否移出传感器的发射端与接收端的中间位置而决定电信号的产生,从而控制调整纸床单的位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和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存储模块,其中存储有床单标准位置状态信号和纠偏机构标准位置状态信号,通过将床单位置状态信号及纠偏机构位置状态信号与标准位置状态信号进行比较而实现控制诊疗床自动调整诊疗床床单。

因此,证据1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床单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床单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以及将纠偏机构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纠偏机构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等技术特征,所以证据1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其内容并不是单纯的描述方法步骤,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进而再决定进行何种操作,证据1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步骤“f,判断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置,若处于极限位置则返回步骤b判断是否需要卷纸;

若未处于极限位置,则进入步骤g纠偏装置调整床单位置”,所以证据1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亦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具有新颖性。

(五)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专利技术。

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进行比较,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为:卷纸信息检测模块、控制器、纸边位置信息检测模块、纠偏机构以及各模块的具体功能性特征。

东铁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异议。

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2进行比较,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为:整个诊疗床控制方法中从开始卷纸到判断卷纸是否结束、纸边是否跑偏、纠偏机构是否处于极限位以及卷纸工作是否完成等流程。

东铁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异议。

本专利权利要求1、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诊疗床以实现自动调整诊疗床床单。

东铁公司主张用证据2结合证据3、4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证据3是通过对里纸、瓦纸水平位置及偏移量的检测,再由纠偏机构实现里纸、瓦纸的对齐。

证据3未公开本专利将床单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纸边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床单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传送相应的控制指令给纠偏机构驱动模块,控制纠偏机构的工作”技术特征。

证据4中的纠偏移动是通过软检测算法特定公式计算得出。

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将纠偏机构位置状态信号与“存储在纠偏机构位置信息存储模块中的纠偏机构标准位置状态信号比较,并根据预先设定得到控制纠偏机构工作的控制指令,传送相应的控制指令给纠偏机构驱动模块,控制纠偏机构驱动装置工作”技术特征。

并且证据3、4中也没有给出将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东铁公司主张用证据2结合证据3、5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内容并不是单纯的描述方法步骤,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进而再决定进行何种操作。

证据3、5公开的装置的结构组成以及工作过程与证据2结合不能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步骤和判断执行逻辑。

证据3、5中也没有给出将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综上,东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27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0日 涉案专利 “一种诊疗床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210099051.5) 关 键 词 无效;

必要技术特征;

实用性;

新颖性;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泰乐康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石家庄东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87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ZL201210099051.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1.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2.新颖性的判断 3.创造性的判断 4.实用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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