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84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超翔通讯器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商量贩大东门店一楼,经营者朱增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超翔通讯器材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