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3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朗视达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兴华路东侧安泰丽园1-06号门店。
经营者:郭瑞坦,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朗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