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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吉州区晨宇眼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吉州区晨宇眼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晨宇眼镜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3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晨宇眼镜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27ET60。

经营者:徐礼娥。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晨宇眼镜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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