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17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正方,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朱正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