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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177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77号之一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梁良,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戴楼工业园区浦楼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诉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惠民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惠民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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