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0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九龙宏达通讯,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蜀门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BA6YX5H。
经营者:黄友凎。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九龙宏达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维权费用1万元,合计6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3日,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