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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堰区鸿润家具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堰区鸿润家具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区鸿润家具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824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鸿润家具城,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鲍寿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芹,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

经营者:詹本均,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鸿润家具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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