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824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鸿润家具城,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鲍寿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芹,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
经营者:詹本均,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鸿润家具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腾达植物纤维制品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