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83号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433号政和国际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朱心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1号4号楼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舟舟。
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