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26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互惠百货超市,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黎明大厦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AABCY6W。
经营者:赵启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互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