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248号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康,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肖建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连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连法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本案原告王连法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