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88号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36599Q。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盈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宝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C3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165230。
法定代表人:彭何礼。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盈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