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318号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18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豪,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在原告永久公司与张云豪、淘宝公司之间继续审理。
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永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云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删除、屏蔽侵权商品的展示页面及链接;
2、判令张云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合理开支);
3、案件受理费由张云豪承担。
鉴于被控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永久公司申请撤回诉请一,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1940年秋,作为上海第一家自行车生产厂,上海永久的前身——昌和制作所在上海东北角的唐山路开业了。
1949年底,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由于当时受我国同苏联的特殊关系的影响,新商标暂定名为“熊球”牌。
画面上是一只北极熊站在地球顶端。
后几经讨论,反复酝酿,最后决定采用“熊球”沪语的谐音“永久”,作为产品名称,商标最终定稿时,增加了“永久牌”三个红字,就这样享誉全国甚至全球的自行车品牌—“永久”诞生了。
早在1952年,“永久”自行车年产量占全国自行车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使“永久”成为享誉中国的自行车经典品牌。
2002年—2004年,“永久”更是连续三年全国销量第一。
“永久”、“Forever”及其图文自行车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及很高的社会声誉,早在1986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合法拥有“永久”、“Forever”及其图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些商标亦被广泛用于包括自行车、儿童自行车等各商品。
原告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己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在自行车、儿童自行车等领域己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张云豪在淘宝网(×××.com/)上开设了一家名为“优品完美车行”的淘宝网店(掌柜ID:韩韩童车4S店),其中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此,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取证。
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com)系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性的网络服务,与张云豪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充事实如下:涉案第100031号、第3418451号、第943160号注册商标受让给江苏华东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授权永久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
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永久公司明确表示撤回第100031号注册商标侵权主张。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原告永久公司已放弃针对其诉请,故未作答辩。
被告张云豪未答辩。
原告永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被告张云豪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淘宝公司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永久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商标情况 1、第3418451号“永久”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自行车等,2009年10月27日,核准转让至永久公司,2010年2月13日,核准转让至永久公司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13日,核准转让至江苏华东文化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文化公司),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8月20日。
2、第943160号“FOREVER”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自行车等,2009年10月27日,核准转让至永久公司,2010年2月13日,核准转让至永久公司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13日,核准转让至华东文化公司,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2月6日。
3、华东文化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授权书,委托永久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包括上述两项商标在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包括诉讼等。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韩韩童车4s店,店铺名称:优品完美车行,注册人为张云豪,店铺信用等级三颗钻。
2、取证时间:2018年11月13日,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永久俊狼自行车男女式20/22/24/26寸学生自行车复古通勤单车/仿古,链接ID:568361030483,显示商品售价297元、累计评论115条、交易成功92笔,宝贝详情介绍品牌:永久俊狼。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自行车一辆,自行车的前支架及头牌的位置均有“永久俊狼”标识,车座的支架上有“FOREVERZL”标识。
三、其他事实 永久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297元并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第3418451号“永久”注册商标、第943160号“FOREVER”注册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在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永久公司为上述两项商标专用权人,其就该被控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张云豪销售的自行车前支架等位置使用的“永久俊狼”标识,完整包含了第3418451号“永久”注册商标,车座的支架上使用的“FOREVERZL”标识,也完整包含了第943160号“FOREVER”注册商标,鉴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因此,上述两项标识分别与涉案两项商标构成近似,且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永久公司涉案两项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被告张云豪销售涉案自行车也构成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永久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产品的销量、永久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永久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云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184元,由被告张云豪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