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00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管细林,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细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