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4184号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号8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92109K。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社区凤池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605C0373850XR。
法定代表人:曹忠华,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天,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社区凤池经济联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