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49号 原告:熊启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老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国际家居建材城C5区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复园。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启友与被告临沂金老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启友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临沂金老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启友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日,原告熊启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启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熊启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