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5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润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2号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6YM5C5D。
法定代表人:宋中显。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润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