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2254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地5号。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双双网络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81号安成创业园2幢一层535(集群注册)。
经营者:尤双渊。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德化县双双网络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以原告已与德化县双双网络贸易商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