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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执47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津01执472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帅先日用百货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本院(2019)津0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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