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16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水北苏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水北集镇中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L23X4D。
经营者:丁加明。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水北苏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