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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联网络通讯美国分部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9397号
案件名称欧普联网络通讯美国分部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联网络通讯美国分部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9397号原告:欧普联网络通讯美国分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弗瑞蒙德大道46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祥,总裁。

原告: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Chia-HsiangLee,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横仓公路2465号6幢。

法定代表人:Chia-HsiangLee,执行董事。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理,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中,董事长。

被告: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满京华喜悦里华庭二期12座1302。

负责人:马陈彬。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霞,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丽,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联网络通讯美国分部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光联迅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联网络通讯美国分部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上海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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