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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百川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廖氏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821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百川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廖氏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百川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廖氏粮油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21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川通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合力达西部食品城6栋12号。

法定代表人:繆静雪。

被告:双流区廖氏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合力达西部食品城6幢11号。

经营者:廖安成。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川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廖氏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百川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双流区廖氏粮油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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