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934号
案件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934号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裕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582-1-1-2。

经营者任新富。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