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934号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裕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582-1-1-2。
经营者任新富。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蒂尔食品商行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