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9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0C法定代表人:徐宏强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CTRGXC法定代表人:于俊佳地址:封丘县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