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09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北沟镇乐丰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北沟大街农业银行南约130米路西。
经营者:姜成亮。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北沟镇乐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