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558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5层1803。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乐成望兴母婴用品店,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文虹路75号。
经营者:项余云,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乐成望兴母婴用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