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785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负责人:刘德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聊位路以西吕胡同村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鲁澳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