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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微普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826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微普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厦门市微普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26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微普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森。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微普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普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柏丽德公司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PM公司)是第XXXXXXXX号、第G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个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及珠宝首饰盒等,涉案两个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柏丽德公司经APM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涉案两个商标,并有权就侵害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柏丽德公司发现,微普雅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店铺“APMPURE李玲店(掌柜:zero李)”,该店铺的名称、商品品名描述、商品详情页的商品图片、商品详情描述、包装盒以及产品实物上均突出使用了与涉案两个商标相同的“APM”及相似的“APMPURE”标识,侵害了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

故柏丽德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微普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2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微普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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