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3789号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烨,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许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TYY57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1层102-35室。
法定代表人:朱志平。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许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