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169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会,女,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铮,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云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对被告程云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云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