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1750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味优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旧寨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梅玲。
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云崇路中段。
投资人:赵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先,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大雄鹰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新安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雨。
被告:新北区春江婷鑫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馨西苑二期77-46号。
经营者:周运荣。
被告:梅玲,女,汉族,1958年5月28日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赵小毛,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味优滋食品有限公司、沁阳市康源食品厂、济源市大雄鹰饮品有限公司、新北区春江婷鑫百货商行、梅玲、赵小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