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6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谱乐商店(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高庆生),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高庆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
关于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出集团公司”)与广州市增城谱乐商店(以下简称“谱乐商店”)、高庆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谱乐商店立即停止侵害轻出集团公司第5323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谱乐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轻出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因谱乐商店及其经营者高庆生均没有履行上述赔偿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轻出集团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谱乐商店、高庆生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谱乐商店、高庆生申报财产及立即自动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谱乐商店、高庆生仍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谱乐商店、高庆生名下的不动产、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高庆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冻结、扣划其存款余额925.88元之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谱乐商店、高庆生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庆生名下存款925.88元之外,再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12执65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