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787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汇通加油站。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于屯村东50米。
经营者:王秀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莘县汇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