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86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维,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晟均机电产品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姜洼旧物市场。
经营者赵显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铁东街道晟均机电产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