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73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朱彦平日用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X03HG6Q,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东街2号128室。
经营者:朱彦平。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朱彦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