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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内丘县潮时尚精品百货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35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内丘县潮时尚精品百货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内丘县潮时尚精品百货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35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丘县潮时尚精品百货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邢瓷北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颜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潮时尚精品百货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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