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安炙腰师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终161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安炙腰师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安炙腰师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安炙腰师小吃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购物中心负一层B1-A34号。

经营者:王鹏,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炙腰师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其上诉及起诉请求,长安炙腰师小吃店也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8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