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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佰亿超市、沛县欣园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佰亿超市、沛县欣园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沛县佰亿超市;沛县欣园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佰亿超市,经营场所沛县河口镇孟庄街中心南侧。

送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孟庄村中心街与创富路交叉口(门头名称:佰亿购物中心)。

经营者:王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沛县欣园茶行,经营场所沛县金贸广场第36幢1号。

经营者:鲁新元。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佰亿超市、沛县欣园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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