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5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佰亿超市,经营场所沛县河口镇孟庄街中心南侧。
送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孟庄村中心街与创富路交叉口(门头名称:佰亿购物中心)。
经营者:王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沛县欣园茶行,经营场所沛县金贸广场第36幢1号。
经营者:鲁新元。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佰亿超市、沛县欣园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