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80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新堂村。
法定代表人:孔文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朗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号3栋4楼自编407房。
法定代表人:王燕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朗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嘉辉塑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