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001号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孙令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军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