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853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被告:李信平,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5L3B0M。
经营者:李信平。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信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